山东出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09-11 17:07:43 来源:东省民政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推动全省各级政府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9月2日,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山东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鲁民〔2015〕54号)。
《办法》明确规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队伍,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购买主体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对城市流动人口融入社会服务、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服务、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照顾服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服务、特殊群体社会关爱服务、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受灾群众生活重建服务、社会工作宣传教育等8项工作实施政府购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为主,按照编制预算、项目审批、组织购买、签订合同、指导实施、检查验收等步骤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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