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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拟定为“志愿服务月”

武汉政府购买志愿服务

作者: 发布于:2015-08-21 09:27:13 来源:武汉晚报

  建设“志愿者之城”,促进志愿服务工作有法可依,让志愿服务成为市民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我市拟年内出台《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昨天,市人大内司委召开审议会,听取对该《条例》的解读。《条例》拟规定每年3月为我市“志愿服务主题活动月”。

 

  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条例》拟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时,非经志愿者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安排其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并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交通、误餐等保障,并办理必要的保险。

 

  为保障与激励志愿服务,《条例》拟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将志愿服务工作经费和志愿服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志愿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捐赠、资助。

 

  给注册志愿者评星

 

  《条例》提出,我市将推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按照志愿服务时长等条件确定志愿者的星级,并作为表彰、奖励和回馈志愿者的主要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昨天,武汉市人大内司委召开《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会,《条例(草案)》明确了志愿者权利,星级志愿者在报考公务员、入伍、招聘中,在同等条件下有望被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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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级志愿者“福利”袭来

 

  《条例(草案)》拟定了武汉市志愿服务的范围,除一般意义上的服务外,还根据实际,突出了武汉特色,如水上救援、山体与湖泊保护。

 

  《条例(草案)》中列出了志愿者享有的权利,他们可以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可以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证明,注册后可参加志愿者星级认证。

 

  市文明办主任严宏解释,保障志愿者的权利,能够避免志愿者“流血流汗又流泪”,调动市民参与志愿活动的积极性。

 

  在规定了志愿者权利的同时,《条例(草案)》也拟出了志愿者的义务,其中志愿者要掌握必要的志愿服务知识和技能,不以志愿者身份或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划定志愿者的义务,是为了避免挂着“义卖”、“义诊”、“义演”的名号来敛钱的行为,损害志愿服务活动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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