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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名录 4种情形优先买

作者:张晋 姜 宁 发布于:2015-08-13 09:54:46 来源:青岛日报/青报网

  日前,市民政局首次出台《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管理办法》,自8月15日起试行。其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在选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名录中择优选取。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组织,将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按照办法要求,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如下条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无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过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中,具有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以上、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枢纽型社会组织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去年年底,我市共有社会组织6789个(不含备案)。今后,社会组织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审定并编制名录。将制定名录编制动态管理制度,新增或取消社会组织时,对名录予以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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