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
作者:朱浩源 发布于:2015-08-11 17:13:14 来源:每日甘肃网
8月1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计委、甘肃银监局制定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扶持政策》明确规定,减免养老服务相关费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满足老人健康养老
《扶持政策》要求,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老年人服务需求与各类服务主体的有效对接。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实时定位、远程监护、健康检测、治疗等智慧养老产品,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满足老年人的健康养老等多项需求。
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扶持、资格认定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空巢、独居等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膳食供应等服务。
发展“候鸟式”养老服务
《扶持政策》明确,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发挥甘肃独特的人文和地理环境优势,加强与省外养老机构和相关组织联建联营、合作经营、交流互动,发展“候鸟式”养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通过整合、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转型为养老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开发老年宜居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的建设。
《扶持政策》还明确,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三无”老年人等政府供养对象,所需供养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原享受的供养经费及服务补贴可转入机构。支持58个贫困县、革命老区、藏区将城乡“三无”老年人供养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逐步提高护理型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减免养老服务相关费用
《扶持政策》明确规定,减免养老服务相关费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鼓励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
另外,对高等院校、高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与社会办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按学制给予逐年返还全额学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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