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莲都出台《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7-11-24 09:32:19 来源:莲都区府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公共服务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日前,莲都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方式方法给予了明确细化,此举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尚属首次。
《意见》明确,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负责推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规范,积极做好前期论证、摸底调查、项目组织、内容确定等基础性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要立足莲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准确把握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特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服务工作。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有益成果,不断完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原则,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做好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购买服务事项和推进时间,做到事项清晰,权责明确,注重实际效果。
《意见》针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做了具体要求,购买主体为区司法局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承接主体为区人民调解协会、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细化了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以及购买方式。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认同与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莲都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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