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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出台

作者: 发布于:2015-07-15 09:39:13 来源:眉山日报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明确购买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眉山市近日制定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强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

 
  暂行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为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根据暂行办法,购买主体当年购买服务项目计划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批复计划,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当地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示。购买服务项目涉及工程的按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余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方式组织实施,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承接服务方确定后,在当地媒体公示5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实施购买服务。
 
  暂行办法要求,要强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做到依法依规实施。财政部门严格审核项目真实性,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加强购买服务履约验收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程序;审计部门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纳入审计计划;监察部门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领域违法行为的问责查处力度,依法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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