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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买公共服务要制定“清单”

作者:刘 振 发布于:2015-07-06 09:55:11 来源:安徽日报

   据媒体报道,云南省马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认定和处理违停车辆的执法工作“外包”给一家交通服务公司,该公司“执法”过程中与车主冲突不断,且存在私自罚款现象,引发舆论对执法权“外包”是否妥当的争议。

 
  将执法权“外包”给企业,本身就违反了行政法中“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但是在政府推进购买公共服务的大背景下,此举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因此有必要厘清行政执法是否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之内。一般而言,行政执法属于社会管理范畴,即以法律为保障,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约束,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公共服务则以合作为基础,发展各项公共事业、提高国民福利,强调政府的服务性。政府服务外包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指后者。因此,行政执法并不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内。
 
  然而现实中,将执法权打着公共服务的名义“外包”,马龙县并非孤例。由于很多地方对政府服务“外包”范围缺少制度上的规范和厘清,导致执法权“外包”作为“先进经验”“创新之举”在多地得到复制。近年来,郑州、深圳等地也曾将城管执法工作“外包”给一些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但此举造成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双重缺失,引起公众不满。后来,郑州市叫停城管执法 “外包”。深圳市也在遭遇城管“外包”涉黑案后,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协管员不具有行政管理权、执法权”。
 
  如何防止某些部门以服务 “外包”之名,行权力寻租之实?首先对政府服务外包要有明确的界限,厘清可以买什么、不能买什么。这一点,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没有统一规定,各地都在探索实践之中。比如长沙出台暂行办法,规定“应当由政府部门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不得购买”。宁波出台暂行办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执行等政务行为,不得实行服务外包”。
 
  显然,执法行为属于政府行政机关的核心、关键业务,不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本意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但在现实中却被一些歪嘴和尚念歪了经,不但没有提高服务水平,滥用的“外包”还隐藏着腐败。以此为鉴,要把好事真正做好,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规范引导必不可少。借鉴政府推出权力、责任两张清单的做法,也可以列出一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清单”,规范“外包”范围。这一点,我省已经迈开了步伐:去年,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涵盖5大类、45项、260个具体项目,同时要求各地、各单位根据指导目录,制定具体实施目录。当务之急,是要让这张清单更具体、更明确、更公开,让公众看个明白、能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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