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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276项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

作者:董莹整理 发布于:2015-06-24 09:07: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期,陕西省西安市财政局出台了《西安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及职责分工等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实施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同时,《实施办法》还提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等五大类,涵盖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基本养老服务等领域的276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项目将逐步实施政府采购。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具体的职责分工。市、区(县)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市、区(县)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为: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并进行全过程监督等;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等;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购买集中采购服务项目,审核购买主体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严格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保证公平有序竞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负责核实承接主体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名录,并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执法、评估等监管体系;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据悉,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办法》提出,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此次,西安市出台的《西安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也是对该办法的进一步落实。(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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