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不妨做到“两个一点”
今年“两会”上,民革中山市委会等单位委员及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关于完善我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购机制、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评估监督等建议。日前,市民政局在回复《建议》时,逐一“对症下药”。
笔者观察发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问题,市民的参与度和关注度不够。要想做好这项工作,一方面政府不妨“阳光”点,尽量做到科学民主客观;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也“争气”点,把事情做扎实。
众所周知,政府向社会组织采购社会服务,是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社会不断发展,政府机构再增加,也无法把所有一切都纳入管理和服务,也不一定能够做到每个事项都非常专业。所以,有必要将一些可以由社会自我承担和自我服务的部分划分出去,通过政府采购,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但是,划出去的服务是否做好,就要经过时间的“沉淀”了。例如《建议》中提到的几个问题都很尖锐。
首先是标准化问题。一条路修得好不好,政府可能有验收评估硬性考核,但是一个社工服务好不好,无论是中山还是其他城市暂时都没有这样的标准。要命的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购过程参照货物类、工程类采购标准体系,以“价低者得”为原则,部分机构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当成营利挣钱项目,恶意竞争,或利用关系干预争抢项目,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社会服务的开展。
其次是服务质量问题。《建议》提到,部分社会组织的“临时工”不少,缺乏长期跟进的员工,存在“套取”购买资金的现象。政府在监管时只看活动开展的多不多,服务人次等数据,对财务规范、服务质量考核没有具体标准。
针对《建议》中的问题,市民政局的回复也是坦荡,几乎条条“对症下药”,没有回避。如提出建立专家库开展第三方评估、随机突击检查;提出要率先在中山比较成熟的青少年领域、老龄人服务领域建立社会服务的行业标准;还提出建立评审委员会在招标时要对不合理偏向性采购设置和利益干预条款予以修正排除,欢迎市民监督举报等。
笔者认为,政府这些阳光化的新招都值得点赞,但貌似还可以再“阳光”些。同样需要努力的,还有社会组织。
首先,社会组织要真正成长起来,必须增加资金来源渠道。可通过服务性收费、基金会等渠道来募资。目前这种单一靠政府购买的行为,说到底可能项目跟市民的贴近性不够。当然,社会化募资还需要具备许多客观条件。
其次,社会服务不同于修路铺桥,一蹴而就。社会服务质量好不好,市民最有发言权。普遍市民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不够 “看紧”,政府不妨再阳光点,主动搭起渠道。如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丽湖社区在其进驻社工机构期满时,针对是否“续约”的政府购买行为举行居民听证会,就是一个不错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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