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两点思考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当前,中央的政策都规定得非常具体科学,很多地区推进该项工作开局良好。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购买服务的续约环节片面强调竞争、不能正确区分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角色和作用等,尚需要加以正确引导。
正确处理政府与服务承办方的契约与伙伴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的绩效,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但是,除了与服务承办方建立独立公平的契约关系之外,政府还要与其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主要体现在与服务承办方的合同执行环节和续约环节。应该说,任何完善规范的合同,都无法全部约定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所有行为;未约定的具体事务,需要双方共同协商才能解决。首次购买服务项目的合同到期,如果政府不再续约,再通过招标方式与其他投标方签约,不利于公共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不利于提高社会资本的利用效率。
当然,与服务承办方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也易产生对承办方过度依赖、服务质量下降、权力寻租等问题。因此,政府首次购买某项服务要同时与多个承办方签约,以规避某单个承办方毁约带来的潜在风险。不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的规则,同样适用该领域。同时,这还能使其在相互竞争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购买成本。要以公共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评估组织为评估主体,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督与评估。要及时公开披露评估信息。同时针对监督结果和评估意见,要建立敏感的反馈调整机制。
总之,在首次购买服务环节,政府要最大程度引入竞争机制,以筛选出最有效、最合适的承办方;在合同执行和续约环节,要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相互协商、相互合作。同时,要以公共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评估组织为主体,加强监督与评估,及时公开披露评估信息,并建立敏感的反馈调整机制,才能确保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稳定性、长期性与高效性。
正确区别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的角色和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的作用,激发经济社会的活力,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到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但实践中很多地方都强调非营利组织应作为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主体,而忽视为营利组织等潜在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同等的机会。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各自的特点不同,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角色和作用,应该是互为补充关系,而不是相互取代或排斥关系。
营利性组织的价值取向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效率优先,比较适宜承担那些以效率为主要目标的公共服务事项,如高速公路维护、垃圾处理、街道保洁等。政府购买服务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在决定是否购买某项公共服务前,需要从绩效评估的角度进行成本与效益分析。即购买成本要低于政府部门自己提供的成本,且该项服务在市场上有一定数量的提供者,能够以公平价格购买。同时这项服务的质量能够进行控制和评估,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美国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后,政府为此启动公共工程建设,通过向私营企业购买的方式,刺激和推动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非营利性组织的价值取向是为了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事项,是其承担的主体。如果单方面强调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忽略营利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不利于推动经济发展,也无法真正实现契约条件下的平等交易。当前,符合购买资格和承办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较少,仅对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缺乏现实可行性。因为在许多非营利组织内部,还存在管理混乱、缺少专业人才和资金不足等问题,尚未形成发达成熟的、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匹配的组织体系。因此,政府培育和发展非营利组织的重点,在于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开放社会的服务市场。 (作者单位:合肥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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