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不得进购入名录
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立规“黑名单”
10月20日,自治区政府出台《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考核不达标的药品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格,清退出药品配送市场。
2015年,我区将启动公立医院药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由区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等缺乏竞争性的药品,执行国家谈判结果,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对未纳入国家谈判范围的,建立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谈判机制,合理议定挂网价格,同时加强此类药品与医保支付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依据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采购目录,按照议价规则,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对未纳入国家定点生产范围的短缺药品,结合我区实际试行邀请招标、定点生产,保障供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此外,《意见》对药品配送管理进行了规范,只要医疗机构网上提交采购计划,配送企业接到订单后在4小时内网上要组织配送,普通药品48小时配送到位,急(抢)救药品城市2小时、农村4小时内配送到位。建立完善药品配送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对于配送到位率低、拒绝承担基层配送任务、诚信积分低的企业予以严肃处理。配送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扣除履约保证金、暂停配送资格或取消配送资格的处理,暂停配送资格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药品生产企业停止供药或不足量供药的,取消药品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不履约行为记录。医疗机构因生产企业停止供药或者不足量供药、配送企业不及时不足量配送,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或配送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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