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发布
检测认证办法为电子招投标提供安全屏障
“检测认证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中各部门和机构的职责,检测认证过程、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颁发流程等内容,这一办法的发布,解决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市场中的身份认证,必将有效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的快速发展。”近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人士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如是表示。他所称的“检测认证办法”是七部委不久前联合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
日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建立起我国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认证体系。
检测认证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立法基础
2013年5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出台,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架构设计,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明确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因此,只要具备相关的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有能力开发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运营机构均可以开展交易平台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立意在于,只要是符合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运营机构即可依据自由竞争、市场调节进行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但是,这种自由竞争并不是无序的自由竞争,必须要满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招投标活动,尤其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开展。作为兼具招标采购和信息技术特点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不允许出现任何漏洞,必须保证系统功能的完备、合法、法规。因此,在系统开发完成后,只能通过专业的检测机构对系统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测试,并由权威的认证机构监督其运转,以保证其长效、稳定地运行。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电子招投标的市场秩序,给各运营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因此,检测认证是维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市场秩序和持续发展的保证。
《办法》是三大平台互联互通的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报告应当包括受检招标投标系统可以实现的全部功能以及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具备数据交互功能的验证证明。这进一步细化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关于三大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共享的相关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要通过认证,除了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稳定、高效地运行之外,还要开放数据接口,具备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顺利通过检测认证并投入运行。由此可见,《办法》为进一步实现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奠定了基础,为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提供了有力保障。
检测认证是保证系统安全的屏障
信息互联互通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安全方面的问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必须保证数据电文的可靠加密、正常解密、数据不会被篡改、不会泄露、可追溯。因此,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方面也必须十分到位,以持续保证系统的防御功能。
《办法》除了要求对系统功能进行验证外,还规定了认证有效期(三年)、每年一次跟踪检查等措施,这可以持续确保系统符合认证的要求,为系统安全保驾护航。(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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