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部门签署《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林业局办公室、国管局办公室、铁路局综合司、民航局综合司16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655号)。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 号)关于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就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共享达成了五项意见。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托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各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信息;
(二)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业绩信息等相关信息;
(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如交易公告信息、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和变更信息等相关信息;
(四)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如专家基本信息、专家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五)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监管信息,如行政监管事项信息、项目报警信息和投诉信息等相关信息;
(六)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用信息,如违法违规信息、黑名单信息、奖励信息、履约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数据统计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确定,各部门通过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的前置系统,将信息共享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将信息共享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各部门共享的信息推送至该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网站,供部门按职责权限查询和使用。属于各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同步推送至该平台互联网网站,供社会查询。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共享的信息进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交换时效。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相关数据的安全防护。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要求,各部门应紧密协作,加强沟通,确保信息共享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未尽事宜,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