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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放大招:首尝“强制”PPP

作者:郭冬瑾 发布于:2016-10-17 11:52:40 来源:PPP政策解读

  财政部近日对外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PPP模式的思路,并且打出“组合拳”,对各级财政部门提出11点要求,以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的深化改革工作。


  “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是此次《通知》的最大亮点。《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PPP模式推广应用力度。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


  “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这两大领域之所以被选定为此次财政部深入推进PPP模式的突破口,原因有两点。一是这两类项目属于政府购买的市政服务范畴,更容易获得民营资本的青睐,选择这类项目作为突破口,是充分考量民营资本的意愿,有利于双向选择的结果;二是环保项目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民营资本相对关注,并且相较于必须大规模投入的项目,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项目可大可小,灵活度高,门槛较低,更适合民营资本参与,政府的意图是为了给民营资本一个从小到大逐步参与进来的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于树一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以往PPP项目“落地难”,其中一个影响因素就是部分地方政府对民营资本采用限制性条件。在此次财政部发布的《通知》中,与“强制”试点并行的,还有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方面的新提法。


  《通知》称,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不再安排资金和政策支持。


  “对给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的PPP项目不支持是合理的,差别条款本身就有失公允,无论是从政策的角度还是从市场的角度出发,要想让PPP项目落地,就需要让民营资本相对公平地获得政府的资源和市场的资源。”于树一表示。


  上海市财政局涉外经济处纪鑫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这有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打破民营企业投资面临的"玻璃门"、"旋转门"等问题。”


  此外,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过程中,为防范地方政府承担过度支出责任,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论证项目合作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补贴等因素,科学设计PPP项目实施方案,确保充分体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内涵特征。


  对此,于树一认为,在地方政府具体执行PPP项目推进的过程中,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确实会存在为促成PPP项目而推出政策优惠,承诺分期付款、兜底收益,甚至变相举债、明股实债的情况,这是与市场化原则相悖的,同时也会造成隐性政府债务,在这种情况下,PPP项目是落地了,但地方政府债务会有压力,这方面的风险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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