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参与PPP的方式
(四)项目现金流审查分析
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政策与市场风险、项目本身的完工与经营风险,严格测算项目未来收益和现金流——加强对项目资金流转模式、资金回笼模式分析,做好项目可行性、相关预测值合理性、项目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确保未来现金流能够全覆盖贷款本息。在特许经营权有效期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该与政府实际履约能力、出让计划、回购协议、项目建设与运营进度、收益现金流测算相一致。不得将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支出作为项目收益来测算项目现金流,不得因项目收益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而忽视对借款人或项目本身的风险状况和现金流的测算分析。
(五)贷后监控与管理
某行作为唯一授信行的,可要求企业将该行授信项目对应的经营性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偿债基金)全部在该行开立的账户回笼并优先用于还贷。有多家银行提供授信的,在我行回笼比例应不低于我行授信份额占比。账户资金须做到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实时监控,确保项目资金的回流用于归还我行贷款。尽可能取得社会资本方提供的各类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鼓励创新担保方式,探索以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作为担保,落实有关法律手续,争取与客户签订收费账户监管协议,由放款行对收费账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此外,对于融资金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银行间通常会积极采取“银团”方式或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协作,以有效分散风险。PPP项目从立项到完工、运营、移交,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工程,各阶段相辅相成,建立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多层次、多角度地统筹全局,动态管理运作模式中的各环节,可以更有效地及时发现问题、控制授信风险。
总得说来,商业银行能够以单纯的“资金参与”的形式服务于PPP项目并以此创造多赢,主要还是出于自身的融资成本低的优势,当然,商业银行资管在这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政策层面看,国家对于银行资管资金投向的限制也在日益加紧——2013年起3月25日,银监会曾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令要求: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今年7月下旬,银监会在下发至各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对以上限制又做了再次明确,还对期限错配、自有资金担保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约束。不过即便如此,银行巨大的资管体量对于目前国内的PPP融资需求而言还是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借助于资产证券化等“非标转标”工具,商业银行也可以在项目投资上创造更大空间。预计未来的几年商业银行仍将担当PPP投资的主力。
从PPP业务发展趋势上来看,商业银行未来会倾向于参与到更为市场化的PPP项目中——即依托现金流及市场评估而选择出的PPP项目,而非依赖于政府隐形信用的项目。如前文所述,如PPP项目现金流符合市场化运作的条件,其对应的基础资产也将更为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的要求,进而商业银行就可为自身表内、表外挪腾已投放之PPP资产的空间,参与到更多PPP项目的投资中。同时,商业银行也需加强与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潜在PPP参与机构投资者的协同,为银行增加参与PPP的灵活度,进而增加优质项目来源以及更好地做到风险缓释。长远来看,商业银行通过参与PPP,绑定的不应仅是资产投放本身,更重要的在于落实国家意志、社会责任,在服务于社会的基础之上再而获得政策、监管溢价——这在国内的与国外有着天然的土壤区别,所以PPP中的后面两P,商业银行如何去点燃社会资本的价值,将是未来的重要探索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