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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引入评审制 提高预算真实性

作者:黎娴整理 发布于:2015-06-12 15:06: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中央部门或其所属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或中央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
 
  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设定。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在该项目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之前编制,并按要求随同中央部门项目库提交财政部;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部门预算时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财政部。
 
  第九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财政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四)财政部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六)符合财政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申报表是所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其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涉及内容的相关信息,纳入项目文本中,通过提取信息的方式以确定格式(详见附1)生成;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详见附2)填报,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说明中。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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