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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强化车辆定点保险履约管理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3-11 15:25: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车辆定点保险公司的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投诉表》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国采中心,国采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2015-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车辆定点保险实施范围、保险费率及服务条款、定点保险程序等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京内10家京外8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国采中心不久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5-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

  据国采中心发布的2015-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定点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本期京内单位定点保险公司共10家,京外单位定点保险公司共8家。

  京内和京外定点保险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为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效期内,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15年3月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有效。

  京外单位可属地化采购

  《通知》明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京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按《通知》规定实行定点保险;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京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实行定点保险,也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

  据了解,商业险种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在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必须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北京地区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京外保险可择优选择是否属地化采购。

  保险费率应综合考虑

  京内单位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的各商业险种优惠比例按照《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执行,即每辆车的费率浮动系数将视每辆车上一年的理赔次数、理赔金额等情况由保险行业平台统一校验确定。

  京外单位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时,实行浮动费率的地区按照本地区的浮动方案执行;未实行浮动费率的地区,各定点保险公司对各商业险种在其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70%。个别地区出台的保险行业自律公约限定的最大优惠比例低于30%的,按地区行业自律公约限定的最大优惠比例执行。

  交强险优惠幅度按照保监会统一标准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在选择承保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保险费率、理赔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多方面因素。

  国采中心强化监督管理

  国采中心在《通知》中明确,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投诉表》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国采中心,国采中心将对投诉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要求定点保险公司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但另一方面,《通知》指出,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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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定点保险程序

  (一)投保

  1、选择承保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定点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在定点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承保公司,并电话通知其项目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将上门办理承保手续。京内和京外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均发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汽车保险定点栏目中,各单位可上网查询。

  2、提供有效证明。各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定点保险公司有异议,请与采购中心联系。

  3、提供投保车辆资料。在确定承保公司后,各单位应向承保公司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驾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4、办理投保手续。承保公司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结算单》(附件2)后,各单位务必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计算无误后,在投保单和验收单上签章确认。

  5、支付保费。各单位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支付方式根据确认的投保单和验收单向承保公司支付保险费。

  6、出单、送单。承保公司收取保费后,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于三天内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送达各单位。

  7、报销。京内单位和选择定点程序采购的京外单位报销时应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8、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退保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原投保账号将保费退还原投保单位,并相应填写电子结算单退保栏。

  (二)索赔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按照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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