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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辽宁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

作者: 发布于:2016-01-21 17:24:01 来源:辽宁省政府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坚持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认真执行国家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结合地区实际,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平台服务功能。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切实解决我省公共资源平台建设中存在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部分业主有目的地规避公共资源平台交易问题;各地市场资源不共享问题;部分交易市场运行、收费不规范,职能定位不准,公开性、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问题。
 
  市级平台要落实管办分离,强化规范服务,引导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进入。县级平台要进行整合,成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在技术规则与标准合乎国家要求的前提下,吸纳社会资源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供给。通过整合,实现由政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综合服务。
 
  三、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则、完善机制。
 
  1.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对本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要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规服务,公共资源管理机构依责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3.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共同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4.合理确定公共资源管理机构职能,制定《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5.规范对专家以及代理机构管理,研究制定《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6.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允许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7.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二)整合场所、搭建平台。
 
  8.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9.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10.整合省级政府采购、矿业权交易以及国有资产交易机构,纳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11.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支持沈阳、大连建立具有区域中心功能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沈阳、大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12.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省、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13.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公共资源管理机构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三)整合资源、优化服务。
 
  14.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组建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15.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16.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17.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18.定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检查。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1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四)强化监管、行业自律。
 
  20.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平台整合、指导协调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22.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为重要依据,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3.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4.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5.组建独立法人地位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第三方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按期完成整合任务。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严格督促落实。省政府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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