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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6-01-04 14:49:13 来源:大众网
山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山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推广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日前,山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对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做出全面具体规定,为深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主任李一三告诉记者,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根本要求,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如何尽快推广和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如何调动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如何与政府公共服务政策目标和改革事项搞好衔接、如何处理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等,是当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面临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山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探索研究,出台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妥善处理好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落地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


  明确界定购买主体,解决“谁来买”的问题


  《办法》规定,除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实施购买服务。《办法》还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借助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明确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明确界定承接主体,解决“向谁买”的问题


  《办法》规定,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在承接主体的界定上,《办法》充分结合山东省特点,把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统一作为承接主体。同时,《办法》明确,自然人也可作为承接主体。考虑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专门明确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明确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明确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对非盈利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明确购买内容,解决“买什么”的问题


  《办法》强调购买内容应当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接、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的服务事项。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等六类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


  具体是: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服务、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部门根据指导目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办法》突出体现与当前财政改革发展实际的结合


  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在预算管理上引入激励措施,明确对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优先列入财政预算;在购买规模上,要求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在预算执行中,规定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调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与落实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相结合。按照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精神,为解决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中的制度障碍和实际问题,《实施办法》特别明确: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公共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这类情形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应向相关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购买服务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服务的,或者为推动某类事业单位改革,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的。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的服务项目,本地区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可拆分后分别向不同承接主体单独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服务项目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与分行业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把分行业推进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突破手段,要求部门根据指导目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本部门(或分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李一三告诉记者,今年,山东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上半年全省已实现政府购买服务支出127亿元,预计全年可达到300亿元左右。山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14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有效模式;2015年总结试点经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一揽子规章制度;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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