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计划由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
辽宁省政府近日发布《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的要求,统筹兼顾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通过采取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开发企业让利、货币补偿安置等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之间的通道。制定完善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明确具体安置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方案》要求,各地区编制2015—2017年三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将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翻建)的城市危房、城市规划区内群众意愿强烈且急需改造的城中村(城郊村、城边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按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三年计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根据《方案》,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地区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市、县政府要公开选择棚改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地区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级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预算,按协议要求支付给棚改实施主体。年初预算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申请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改项目建设。
《方案》要求,稳步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地区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推动可持续发展。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选择比较成熟的项目作为试点先行先试,逐步推广。
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各地区在已明确年度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农村危房项目清单的基础上,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积极争取贷款资金,启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案设计、贷款申请、资金筹集等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完善采购手续,将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预算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金额,列入财政预算。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支持棚改建设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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