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新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政策研究

作者: 发布于:2015-12-16 09:40:1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另外,需要自治区财政部门督促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办法,推动建立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强化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逐步形成行业化、专业化的政策体系。


  (三)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1.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国务院有关文件已经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前一阶段,自治区已经出台了全区2014年到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当前,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3.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购买服务的程序应当围绕“编制采购计划、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检查验收”四个环节进行。购买主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供给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按合同提供服务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谨转包行为;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4.加强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经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5.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6.规范承接主体。承接主体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相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绩效评价。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要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