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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政策研究

作者: 发布于:2015-12-16 09:40:1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企业年度报告、抽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负责向购买主体提供企业相关目录以及资质条件和信用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金融办、商务、科技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审计监督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教育、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残联、司法、环保、房管、文化广播新闻、体育、科协、公用事业管理、建设、城管、商务、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购买服务主体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依法确定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跟踪履约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办理资金支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负责制定本单位拟购买的社会服务工作计划(包括服务名称、范围、内容、期限、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合理测算购买费用,主动与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沟通对接,积极组织实施。对经审核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购买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购买程序组织实施,同时对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跟踪监督,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验收。


  第二,建立健全与自治区各部门的横向沟通机制。财政厅作为牵头部门,要建立与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发展改革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会商制度,定期召开会商会议,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研究讨论工作方案,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时协商、沟通解决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对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的阶段性具体工作任务要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到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并要求有关部门拿出具体工作措施,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建立健全自治区财政厅部门内部的工作机制。财政厅内部要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厅领导主体抓、牵头处室和协同处室分工协作、高效运转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处室和协同处室的职责,做到统一领导与分工协作相结合,形成牵头处室与协同处室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的内部工作机制。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处室和配合处室以及完成时限,建立内部联络员制度和购买服务台账制度,强化有关工作沟通、协调、联系,及时掌握政府购买服务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积极主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在自治区财政厅本户网站开设“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专栏,介绍购买服务政策,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经验,为社会各界答疑解惑。


  第四,建立自治区财政与地州市县财政的纵向联动机制。自治区财政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部署、实施方案制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调研学习等方面,要加强对各地州市财政的指导,要求各级财政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解任务落实,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表,并制定考核目标,定期进行通报。


  (二)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度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加大政策创制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力争尽快在我区建立符合各地实际、与中央衔接配套、操作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制度体系。


  目前需自治区财政部门牵头要研究出台的政策主要有: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动态调整年度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及梳理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执行目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衔接;根据《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政府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与购买服务相衔接的配套措施;研究健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会计核算办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中会计核算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研究针对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社会团体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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