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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政策研究

作者: 发布于:2015-12-16 09:40:1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五)社会力量发展滞后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从全国来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多数规模较小,承接服务和筹集社会资源的能力不强。东部发达省区社会力量发展水平较高,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能力较强。


  新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长期以来,受体制、政策、社会环境、资金、人员、观念、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发展较慢。一是规模偏小,功能不齐全,专业服务能力不高,在政府购买服务中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主体作用。二是行政色彩较浓,社会影响力、独立运作能力不足,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不利于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持续提高。三是对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培育扶持和财政支持不够,对有关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目的税收减免政策研究和落实不够。四是社会力量发展的环境亟待优化,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有待改进。五是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六)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到位


  一般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本身就是政府花钱举办并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目前不少主管部门将公共服务大都定向委托给下属的事业单位来提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其目的就是为了打破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格局,将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机制交由社会组织、企业等服务主体来提供。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同步推进当中,但是事业单位去行政化的步伐缓慢,有些具备条件可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事业单位改革阻力比较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滞后于政府购买服务,一些事业单位被认定为承接主体,一定程度上存在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现象。但是,如果简单将这些单位排除在外,势必又难以调动起这些单位的积极性,也难以打破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格局。如何运用购买服务的理念,倒逼事业单位加快改革步伐,做到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效衔接;如何结合机构编制和财政支出方式变化,让这部分事业单位也作为承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打破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的格局,引入购买服务竞争机制;如何考虑这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单位的积极性等,都需要深入研究,提出具体措施。


  (七)监督与评估机制有待建立


  一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签署购买服务合同关于评估与监督的内容,针对性和科学性不强。主要原因是由于服务的特殊性,其价格核定、质量标准、绩效考核等指标的确定,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缺少专业指导和明确的需求导向前提下,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只能简单的以指标定服务、以岗位定价格、以数据定效益,导致标准不够科学、定价随意性大。二是购买服务的监管评价体系尚未建立。目前的监督主体主要体现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上,基本上没有建立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导致一些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品质量不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下降。三是对服务对象参与评估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组织服务对象开展绩效评价,没有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八)购买方式和资金安排尚不够规范


  购买方式的确定问题。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但哪些服务应该进行委托、承包,哪些必须通过采购的方式,目前没有具体细化,而是由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自行区别把握。由于各方面对市场成熟度、承接主体的条件及服务标准的理解不同,或者受利益驱使、把握尺度不一,难免会导致一些公共服务没能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方式来提供。


  购买资金的预算安排问题。政府购买服务涉及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目前购买服务工作与预算管理的衔接不够,政府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与购买服务相衔接的配套措施不够细化,政府部门预算中对于各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没有明确和单列。另外,一些部门从自身单位利益出发,认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就要新增加一块资金,没有认识到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安排主要是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通过优化支出结构,从存量资金中调整安排,而不是新设专项或新增财政资金。因此,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如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合理界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既防止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大包大揽、增加财政压力,又防止将不应由社会承担的事务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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