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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政策研究

作者: 发布于:2015-12-16 09:40:1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从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和具体组织购买服务的职能部门来看:一是作为牵头和配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等靠、畏难和观望情绪,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强。二是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具体从事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对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文件学习领会不够,没有吃透精神,对政府购买服务理论最新趋势和全国实践探索的进展情况了解和掌握不够。


  (二)职责分工不够清晰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场综合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既要抓好宏观层面的政策设计,又要做好购买项目的组织实施,涉及到党委、政府以及财政、民政、编制管理、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按照国办96号文件要求,要落实好“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从全国来看,目前财政部建立了由综合司牵头,预算、国库等有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的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了任务分工。全国各省区市在财政厅内部都确定了牵头处室,有的由综合处牵头负责此项工作,有的由预算处、行政政法处或政府采购处牵头负责。一些省份还增设了机构或者增加了人员,比如,山东省专门成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处,江苏省由政府采购处牵头,相应配备3名专职人员开展工作。根据财政部部内的任务分工,全国其他各省市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财政厅内部任务分工。


  我区从自治区本级层面来看,在财政厅内部虽然明确了综合处为牵头处,但是对于财政厅内部牵头处与各处室之间的职责分工尚未细化和明确,各处室有一种错误的倾向,就是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是牵头处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对自治区本级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也没有发文进行细化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各职能部门同样误以为政府购买服务是财政部门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因此,没有形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力。从各地州市层面来看,由于自治区本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也影响了各地州市在财政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和其它政府部门之间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职责分工,进而影响了试点工作的推进。


  (三)制度体系尚未形成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生事物,还处于探索阶段,健全制度体系十分关键。尽管《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包含了服务采购的内容,但现行服务采购的一些程序和规章制度难以适应购买服务的需要。中央和财政部多次要求,加大政策和制度建设力度,尽快形成中央与地方衔接配套、操作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为将来在全国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目标任务打好基础。


  从全国实践来看,目前各省都在围绕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怎么买、买得值等五个方面,建立和健全1+X的制度体系。尤其是东部一些先进省区市,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点,并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从我区看,目前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2014-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转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部分规范文件,尚未研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细化的配套性文件,特别是分部门、分行业的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办法亟待研究出台。


  (四)工作流程有待细化


  2013年以来,特别是2015年,我区部分地州和自治区本级部分单位在一些领域启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试点工作。尽管在已经出台的指导意见和政府购买实施办法中,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流程做了规定,但都是原则性的和方向性的,尚不够具体和明细,不便于具体操作。一是作为牵头部门的财政部门内部各处室(科室)之间的工作流程,尚没有细化,不便于推进工作和提高效率。二是作为购买主体的各职能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与承接主体之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流程,尚没有细化,也不便于工作推进。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每个环节的规范化流程,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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