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政策研究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也是“十二五”时期财政改革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我区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完成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最先一公里”,今年8月份,我们制定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题调研方案,并深入广泛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最终形成了《关于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调查报告》。
一、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事物、新工作,2013年以前我区基本未推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仅在少数领域进行了初步尝试,例如: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精神,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财政建立对各级文艺院团承担重大节庆演出、文化交流、文化惠民演出等政治性、公益性演出活动予以补助的工作机制,制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文艺院团政府购买演出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1]363号),对自治区本级文艺院团政府购买演出的标准、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在助残、养老、购买公益性岗位等领域也有不同程度的探索。2013年国办发【2013】96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加大了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研究和工作推进的力度。
(一)研究建立工作机制
2013年10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后,自治区主要领导十分重视,时任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批示:“请海川同志提出贯彻意见”。自治区财政厅收到政府办公转来文件及领导批示后,为尽快贯彻落实规范和推进我区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于10月28日召开厅长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厅厅长弯海川同志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出部署,要求预算处牵头,尽快研究拟定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意见。
为完善自治区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由厅预算处牵头负责此项工作,派出时任总经济师牛立新带领厅预算处、综合处、办公室相关人员,同年10月29日前往广东和深圳学习先进省份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经验。
同年12月中旬,收到《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后,厅党组研究确定由副厅长张小庚同志分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为保持与财政部上下业务对口,同时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职责由预算处调整到综合处,以便于更好地在综合司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研究建立制度体系
1.研究出台实施意见和指导性目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2014-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先将一些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的服务项目纳入购买目录,确定了6大类57款302项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
2.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转发了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暂行)》,明确了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项目申报及审定、购买程序、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事项。转发了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加大自治区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培养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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