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陕西汉中是如何理性对待价格战的
作者: 赵丹丹 发布于:2015-12-02 10:50: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陕西汉中 理性对待价格战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由此可见,政府采购不仅要追求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也要充分考虑采购标的的质量性能和安全生命周期成本,追求最佳性价比。正因为政府采购目标拥有多重性,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日常采购活动中,牢固树立“物有所值”的价值观念,从注重节资防腐向努力实现“物有所值”进行转变,加强顶层设计,确保了制度体系的整体性、统一性、协调性与前瞻性。
鼓励合理竞争 反对畸低报价
如果单纯考虑节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肯定是价格越低越好,但是采购中心始终坚持,政府采购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出发,尊重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给予供应商一个合理的利润空间。“物有所值”中所包含的收益应指社会总效益,既要考虑货币因素也要考虑非货币因素,包括初始成本、使用周期内的后续投入成本、甚至是处置成本,而非仅仅采购的初始成本。
很多供应商往往以身试险,故意恶意低价竞标,以报出不合理低价为手段,利用政府采购低价优先原则,占据低价优势来牟取中标结果。但是,恶意的畸低报价根本承载不了诚信履约的责任,因恶意低价竞标而导致的供应商弃标行为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也会破坏正常的采购秩序。所以,面对畸低报价,采购中心一贯坚持一审二问三罚的原则:一是强化评审责任,对于畸低报价评审专家必须予以重点审查;二是必要情况下邀请供应商进行相关澄清,如果理由合理且最低价成交,同样要加强合同管理和项目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三是增加弃标成本,低价中标(成交)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后,依法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对于原中标人将会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汉中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强化复核责任 区别对待高价
在政府采购市场,最高价中标永远是一个相对敏感的话题。因为较之其它,高价中标更容易引来质疑和投诉。但是只要不突破采购预算,任何中标价都不可能是绝对意义上的高价。实际上,投标价格的比较应当是建立在质量和服务均相等的情况下,但是各个供应商所投产品和服务往往是不同的,而且不同的品牌价值、不同的服务质量、不同的售后承诺都能导致价格上的差异。尤其是综合评分法,中标与否不仅取决于投标报价,还取决于投标人的品牌选型、技术方案、参数配置、业绩、交货期限、质保期和售后服务等等,因此报价低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不一定高。
尤其是在最高价和最低价相差甚小,运用综合评分法计算价格得分差异并不明显时,只要没有其他违法违规情节,“高价”中标也无可置疑。但是,毕竟高价中标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所以谨慎起见,采购中心一是加强物有所值的采购价值观引导;二是要求评委强化对最高价中标的复审工作,以确保高价中标的合理性。
通过重重价格把关,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最大限度减少了弃标率和不合理高价中标,使采购工作向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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