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江苏: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缩小为四类

作者: 发布于:2015-12-01 16:09:34 来源:南报网

  江苏省将对现行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进行修订。近日,《江苏省价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草案)》,进一步调整缩小政府定价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规范和市场价格秩序的维护,大力开展反欺诈、反垄断执法。


  目前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施行至今已21年,其中的一些价格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此次修订主要改进了政府定价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细化了经营者市场价格行为负面清单,丰富了价格调控手段,完善了价格监督检查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条例,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作为首要立法宗旨,进一步依法调整缩小政府定价的范围。《条例(草案)》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包括: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除上述四类商品和服务外,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目前,江苏省98%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但是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出现,损害公平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提出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明码标价外,还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形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示或者说明优惠方式等。同时,还细化了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类型,包括: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内,以低价招徕消费者而以高价结算等。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