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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直单位追加“三公”经费预算须报省政府批准

作者:何柳斌 发布于:2015-02-17 10:34:04 来源:江南都市报
  2月15日,记者获悉江西省财政厅日前发出关于批复2015年省直各部门预算的通知,明确提出省直各单位涉及“三公”经费预算追加事项,须报省政府批准。

  取消、停征、免征的项目不得拖延

  省财政厅提出,省直各单位要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科目、级次、缴库方式,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得拖延或采取其他名目、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1项政府性基金,要按照新的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支出预算要严格按照省人代会批准预算确定的科目、项目、金额执行。执行中追加的支出预算,指标全部细化到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严禁擅自调整或窜用、混用预算科目和预算项目。

  对两年及以上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

  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基本支出要按序时进度支付,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支付。加快支出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进度。要采取切实措施,消化、减少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对部门和单位两年及以上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省财政统筹安排。

  在预算执行中,除政策性因素外,部门收支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类级科目的,由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报预算处按程序调整;确需调整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的,按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对年初预算中安排的待定项目支出,必须按规定批准后使用。

  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

  省财政厅提出,要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预算执行中除追加的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及因突发事件确需实行政府采购外,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部门和单位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要规范政府采购操作,加快办理采购手续,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占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比例,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追加“三公”经费预算须报省政府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和我省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加强公务支出的督查问责。

  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一般性支出预算,涉及“三公”经费预算追加事项,须报省政府批准。

  要加强财务核算,对超预算或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核销。对列入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除转账方式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禁用现金结算。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何柳斌 实习生牛蕾 郭禹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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