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优化集采品目 限额标准提至120万
本着抓大放小、搞好服务、提高绩效的原则,在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调整的基础上,山东省财政厅大幅度优化《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鲁财采〔2014〕18号)。
一是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小额零星采购上限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高校、医院等特殊单位放宽到100万元,更好地满足了采购单位的临时性和应急性采购需求。二是进一步优化了采购中心与社会代理机构的分工,将更多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交给社会代理机构,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引导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发展。三是为适应预算编制改革的要求,满足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将一年一调整的采购目录使用期限调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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