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广东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启动
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
粤财采购〔2014〕20号
省直各单位:
为做好2015年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计划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优化操作程序,提高采购执行效率,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路径
自2015年1月1日起,原政务内网中的政府采购系统停止使用,请通过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www.gdgpo.gov.cn)上的 “用户登录—采购单位”模块登录操作。用户名和密码与各单位已有的电子协议供货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一致。
二、编报范围
省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公布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编报类型
政府采购计划类型分为一般政府采购计划、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一)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报一般政府采购计划。
(二)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对省财政厅已批复的一般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采购品目、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需要变更修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编报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三)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项目应编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
四、编报时间
(一)一般政府采购计划按月度编报。各预算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月采购计划通过系统报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部门的采购计划汇总后通过系统报送至省财政厅。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调整政府采购计划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通过系统报送。
(三)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定期编报。各预算单位应于2015年3月10日、5月10日、7月10日、9月10日和10月25日前将采购计划通过系统报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3月15日、5月15日、7月15日、9月15日和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的采购计划汇总后通过系统报送至省财政厅。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明确编报要求,确保各单位及时准确编报。
(二)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执行批复编号是执行采购活动的唯一标识和依据。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三)各预算单位应在充分做好落实资金、调研论证、确定采购需求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明确落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不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各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原则上应按系统设置的最底级品目申报。除批量集中采购外,原则上同一品目的使用次数每季度不超过3次。
(五)各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关联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准确选择品目、采购方式、支付方式,填写采购项目名称等基本信息。编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还应准确选择对应的配置类别,如实完整填写采购数量、配送地址、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六)各预算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须上传相关申请资料扫描件并将纸质书面申请资料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七)各预算单位应当指派专职人员担任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及系统操作相关事宜。
六、其他
(一)各预算单位需要办理国库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通过系统登录操作,录入方式不变。
(二)各预算单位如遇系统操作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83188580、83170190)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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