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外代理机构政采须成立分支机构
本网讯 近期,青海省财政厅对《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抽查时发现,一些接受委托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文件售卖时间不足法定时限,招标文件涉嫌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等问题。据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调研员罗敬东介绍,某省外代理机构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了三个招标公告, 三个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均为11月13日,开标时间12月2日。违反了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办公用车采购项目”、“煤炭采购项目”预算控制额度分别为130万元和153万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分别为2万元和3万元。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这些常识性的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及青海政府采购网信息发布的权威形象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正当权益,青海省结合实际,印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青海省以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青海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凡经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的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青海省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须在青海省注册成立分支机构,并携带公司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书等;在青海省境内注册成立分支机构的相关工商、税务登记资料及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银行开立的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资料;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公司派遣或当地招聘的)的相关资料,包括政府采购培训证书、职称证明等;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招标代理工作规则、业务开展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承诺函;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拟在青海省登记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省财政厅不对备案登记的资料进行事前审核,任何个人或组织发现省外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向省财政厅举报,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将取消在青海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并上报财政部处理。
鼓励采购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要时对拟选择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进行考察,切实保证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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