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贯彻新《预算法》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4-12-18 11:28:25 来源:财政部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对政府采购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结合市相关规定,2014年镇江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修订了《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提高科学性、增强执行力。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做到应编尽编。单位要以部门预算为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部门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起点金额以上)和分散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上),采购预算的项目名称、资金性质、资金来源等内容,要与部门预算保持一致,不得脱离单位部门的约束。2015年,市财政局对单位采购预算继续实行财政统一扎口管理(预算指标不直接下达给单位)。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的,单位不能申报采购计划;财政不予批准采购计划;国库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因此,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到位率。
二、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做到应采尽采。政府采购计划是预算的具体实施形式。单位根据已经批复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并结合采购时限要求,及时通过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一般来说,单位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当年工作服务的,在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进度”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提高预算执行到位率。2015年,对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除特殊原因外,一律取消该采购计划,资金收回市财政。
三、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政府采购完成后,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向市财政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根据单位提供的合同信息进行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保证预算资金支付准确率。
四、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结转管理。2015年,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单位应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因政策因素、工作任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履行审批手续,规范预算调整和追加;购项目按合同约定年度内支付的,必须在本年度内完成支付,做到年终不结转;采购项目结余资金统一收归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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