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社会中介定期上报政采活动音视频
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行为,确立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市场地位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责任,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调整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场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只要依照《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可以由社会代理机构自行选择组织采购活动场所,实行公开招标的,仍可以申请到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但前提的是,采购活动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并对整个政府采购组织活动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并且,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活动,严格审查相关人员资质、证件,杜绝非规定人员进入现场,遵守法定程序,维护现场秩序,确保采购活动合法、严密、有效。
同时,《通知》要求,政府采购活动现场音频视频资料实行监管备案,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不论金额大小、不论采购方式,都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组织采购活动的全部音频视频资料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省财政厅也将尽快建立音频视频实时上传信息系统。
如果代理机构没有按规定上报音频视频资料的,省财政厅将锁定专家库或登记不良记录一次,并纳入社会代理机构年度考核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通报批评。
需要注意的是,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采购活动试行电子监控管理的通知》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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