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开启 地方明年3月底交卷
12月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国发62号文”),提出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国发62号文意在清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打破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
根据国发62号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清理,主要内容是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而清理结果将在2015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国发62号文强调,地方清理中,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完成后,违法国家法律文件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而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则需请示国务院。
除了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国发62号文对如何规范这些税收政策提出了三点要求。
首先,国家再次强调税收法定原则,除相关法规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然后,在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方面提出四个“严”。
这包括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最后,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国发62号文强调,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这些财政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国发62号文明确,这些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若违法违规必须取消,
而对另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需要逐步加以规范。
为了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国发62号文提出建立四个机制,包括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和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以健全考评监督机制为例,国发62号文称,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