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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4-12-08 18:41:13 来源:财政部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购买服务主体、承接服务主体、购买服务范围、购买服务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购买主体—向谁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是明确承接主体谁来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三是明确购买内容买什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社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是明确购买资金—用什么买。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从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或专项资金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五是明确购买机制怎么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如何“买的值”。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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