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复杂项目实行督办制
作者:通讯员 李宝林 发布于:2014-12-02 15:53: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陕西省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某竞争性谈判采购现场。
今年以来,陕西省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廉洁、高效、服务"作为机构建设方向,以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工作目标,较好地完成了下达的各项集中采购任务。
截至10月底,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任务181项,共签订采购合同214份,合同金额3185.38万元,执行合同金额4293.17万元,节约财政资金323.1万元,综合节支率7%。
实施采购的大型项目有:陕西理工学院教学设备公开招标、市民政局救灾被服、市地税局电梯及视频会议系统、市公安局特种防暴车、市防汛办防汛抢险物资及公安汉台分局四级视频会议系统等。
一是根据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政府采购形势发展,不断进行"自我更新"。针对年初正式实施的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采购中心对沿用多年的询价采购操作细则"推倒重来",全部按74号令要求重新做了调整,也是省内为数不多的、完全按照74号令要求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一。并在采用统一的采购文件模板的基础上,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模板,明晰具体条款达到合同双方的双向制约和监督,推进、实施政府采购标准化文本工作。
二是继续加强内部制度建设。为加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效率,确保重点采购项目科学合理实施,采购中心制定了《重点采购项目督办制实施办法》,对在进行过程中出现的比较复杂、涉及部门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实行督办制。为规范政府集中采购业务保证金管理,保障集中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集中采购业务保证金管理办法》。
三是发挥政府采购项目现场验收监督作用。随着市政府采购规模及范围的日益扩大,为确保采购结果落到实处,采购中心积极探索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模式,突出采购人的验收主体地位,发挥采购中心的监督作用,按照《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操作规程》要求,严把政府采购最后一个环节,加大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的首次交货现场监督力度,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该市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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