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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作者:贵州 发布于:2014-11-27 15:36:31 来源:贵州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2014年、2015年、2020年三个阶段性目标。2014年首先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2015年将购买范围覆盖到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部分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到2020,在全省基本建立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界定购买、承接主体。购买主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二是购买服务的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通过《指导目录》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等6大类352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的项目。同时,《实施意见》对购买服务内容作了禁止性规定,即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防止出现向社会力量购买有些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或明显职能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三是购买程序。《实施意见》结合贵州实际,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购买程序,明确了编制购买计划、公示购买信息、确定购买方式、签订购买合同、组织实施购买等5个购买步骤,并明细了每个购买步骤中各主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开展方式。四是资金管理。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强调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进,要立足于盘活预算存量资金,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五是绩效管理。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围绕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成本核算、绩效考核等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要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购买主体的购买计划在审核同意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项目完成验收后,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意见》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监管,既规定了专门监察、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又明确了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责任义务;既有事前审批、计划报备等内容,又有事后审计、执行检查等手段,力求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退出惩戒机制,促使政府购买服务得到有序有效推进。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对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健全财税体制改革制度体系、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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