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鬼”傍上中标产品 梧州查获政采山寨产品
日前,一封来自北京远大博文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信,寄送到了梧州市工商局。来信称,在梧州某事业单位设备采购招投标项目上,由郑州赛尔文物保护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梧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空气洁净屏,为仿冒该公司的不合格产品。
经过工商部门的现场初步检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由于所采购的设备价值较大,涉及北方多个省市,梧州市工商局高度重视,立即对其立案调查。
按照政府采购的流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购买单位所需的仪器设备,中标企业需提供采购合同约定的货品。但梧州市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在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某事业单位设备采购会上,经北京远大公司授权,由郑州赛尔公司全权办理,按投标要求提供北京远大公司货物的有关事宜。然而,郑州赛尔公司中标后,却没有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该事业单位提供从北京远大公司购进的空气洁净屏,而是私下通过济南鑫贝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由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之后假冒北京远大公司的产品,提供给该事业单位。
在现场,工商执法人员看到这些产品的机身外观上,明确显示“北京远大博文科技有限公司YDAT—600”字样。经北京远大公司鉴定,确认现存于该事业单位内的11台YDAT—600型超薄高效洁净屏,均不是北京远大公司生产的产品。
对于产品的鉴定和工商执法人员的调查证据,郑州赛尔公司没有提出异议。
梧州市工商部门认为,郑州赛尔公司获得北京远大公司授权,达到竞标条件,但在中标后,不履行采购北京远大公司产品供货的约定,而是把其他公司的产品冒用为北京远大公司产品供给采购方,不正当竞争的用意明显。该案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地址和商品的法定编号、条形码、识别码、防伪标识”所指的违法行为,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然而,由于调查过程中,郑州赛尔公司在违法事实明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对冒用北京远大产品的事实仍一直不予承认,也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措施来主动改正自身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诚信体系,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对此,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梧州市工商局对郑州赛尔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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