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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有了法,更要有防火墙

作者:沈彬 发布于:2014-11-17 16:40:02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深圳市采购中心原副主任李子华、市采购中心工程采购部原副部长宋一祥分别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和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受贿罪名成立,均被处以有期徒刑十年。

  相对于科级干部家里居然藏有亿元现金,这两条政府采购领域内的“蛀虫”,其腐败罪行的确谈不上让人有多么义愤填膺。不过,两人在政府采购方面的腐败,倒是有其特点,甚至具有标本意义。

  首先,两人收受贿赂的时间跨度长,腐败十年都没有歇手过,且其采购中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得到纠正、追究。比如,宋一祥最早一次在政府采购中接受贿款是2004年,帮助供应商史德运在没有原厂商授权的情况下,得到了政府的采购订单,宋一祥从中得到了5000元的“好处费”。而且史德运与宋一祥的“腐败合作”从2004年延续到了2011年,官商勾结关系可谓“长期稳定”;在长达十来年的时间里,其腐败罪行却没有败露。

  其次,从两人被法院确认的罪行看,《政府采购法》在运营中存在严重的“空转”问题。

  其实,这两人占据深圳政府采购的要津岗位,搞权钱交易的这十来年的时间,几乎与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的这十来年相始终。而当初《政府采购法》曾被寄予打造政府阳光采购平台、杜绝采购腐败的厚望。但就是在《政府采购法》这把“太阳伞”的阴影下,两条“蛀虫”却一直在做着中饱私囊的勾当。

  关键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很多程序正义环节,被异化扭曲了。

  比如,“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项主要原则,《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竞争来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激发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保证财政资金(其实也就是纳税人的钱)花在刀刃上。

  政府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及供应商,这三方本应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才能发挥竞争的功效。但在采购中心李子华、宋一祥们的牵针引线之下,三方居然沆瀣一气。李子华案的行贿人—深圳市育龙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小凡作证称:在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时候,他们先是会主动联系采购单位,一起和采购单位沟通商量,并且按照对方的需求来制定标书,以在招投标中获得最有利的评分。这就是《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明令禁止的“串标”行为。

  事实上,之前就有不少企业抱怨过,自己参加政府采购招标,往往就是陪太子读书,自己对要求采购的政府部门信息“两眼一抹黑”,标书内容跟采购方的底线相差十万八千里,而偏偏有的投标单位的标书像“喂球”一样,恰好压在政府要求的底线上。这曾让这些企业主百思不得其解。从李子华、宋一祥案来看,谜底是很明显的。

  还是回到那句老话“徒法不足以自行”,11年前我们就有了《政府采购法》,也规定了详细复杂的招标、投标、评标的流程,财政部还公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无数的通知。中国的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可以称得上完备了,但一旦执法者本身走向了法律的反面,被金钱所腐蚀,法律制度就会徒有其表。

  所以,下一步的任务是要在采购单位、集中采购中心以及供应商之间打上坚实的防火墙,防止“人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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