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不得占用下属单位车辆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网站获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4日。
山东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各机关不得占用下属单位车辆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意见稿》规定,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由使用或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评估论证、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审核批准的项目,列入年度维修计划,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同时,在公车管理和使用方面,《意见稿》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革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各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明确列出八大严禁行为
情节严重者将被撤职
据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意见稿》对相关违反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如有相关情形,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其内容主要有: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未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建设、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的,或者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或者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超标准、超范围安排公务接待,或者公务接待铺张浪费的;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