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服务机构 不宜具体操作项目
■ 业界人士热议交易中心开展采购活动新规定
编者按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针对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组报道中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时,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以及在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管采不分"等问题,强调采购活动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
交易中心应如何定位?财政部门该履行什么职责?集采机构走向怎样?这些都是业界广泛关注、深为困惑的问题。在财政部出台的新规定中,对这些问题是否有明确的解答?本期刊发业界专家、学者的看法,以飨读者。
主题:交易中心定位
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
嘉 宾
孔 刚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徐 进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
马正红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
卢 勇 安徽省蚌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
王金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孔 刚
孔刚:从财政部的新规定和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情况看,交易中心的职能应该定位为一个信息集中发布、招标采购交易环节见证的平台,不是实体操作机构,通过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信息发布及监控平台,只对交易环节进行信息发布及交易过程见证管理,具体职能包括交易过程是否公开规范,对进场人员进行身份识别,以及对在场内活动的人员行为进行监控等,发挥的是市场管理功能作用,不具体执行项目交易操作。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 徐 进
徐进:交易中心多从招投标中心演变而来。当初有些地方成立招投标中心是从便于集中监管的角度考虑,并受政府采购的启发,让所有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都进场交易。
招投标中心过去的定位是为招投标双方提供开评标场所和服务,现改为交易中心,内涵、外延不能模糊,定位也不能改变。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 马正红
马正红:成立交易中心是树立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定位应该是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提供场所、设施以及交易的场内组织和服务。其中,做好服务是核心,即为进入场所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拍卖公司等提供优质的服务。
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交换活动是市场的基本内容。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换的场所,也具备市场的基本功能。例如,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提供均等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反馈;为公共资源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等。
安徽省蚌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 卢 勇
卢勇:目前建设交易中心的问题之一是管办不分、体制不顺。新机构既当"裁判员",又与"运动员"互为上下级关系,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缺乏必要的"管办分离"和外部监督。问题之二是管办一家、同体监督,容易产生政务不公开、财务不分家、监督不得力等现象,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
建设交易中心的初衷应该是实现各行业主管部门与交易机构的工作分离、人员分离、财务分离,实现职能管理、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交易管理服务体制;形成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易活动规范运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金秀
王金秀:《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目的是通过规范的组织行为、公平公正的立场以及专业化服务、科学的运行机制,使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规范有序、采购结果公平合理。
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建立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作为当事人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法定主体依然存在,不可或缺,其法定的权利义务也不会改变,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仍有既定的约束力,不能因为交易平台的转移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特定选择,而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
政府采购实际上是通过政府消费市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行为,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培育市场,推进我国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因此,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不能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体现在采购资金是公共资金、采购人是政府等公共部门,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目的是为了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商品或服务,以便满足公共需求,这是现代混合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定位的差异,也是契约理论确认的政府之所以存在的理由。另外,交易中心的建设主体是政府有关部门,建设资金也来自公共财政,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决定交易中心在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原则。
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要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这也决定了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或要求支付报酬,否则不仅会增加采购成本,也会增加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社会负担,无疑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
观点精萃
从财政部的新规定和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情况看,交易中心的职能应该定位为一个信息集中发布、招标采购交易环节见证的平台,发挥的是市场管理功能作用,不具体执行项目交易操作。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孔刚
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正在进行中,从实践情况看,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将其作为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者和推动者,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对外宣传上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 徐进
成立交易中心是树立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定位应该是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提供场所、设施以及交易的场内组织和服务。其中,做好服务是核心。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 马正红
此次重申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维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渠道不变,使得监管职能清楚明确,避免了多头管理、监管"缺位"或"越位"的矛盾,更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江苏省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张远红
目前建设交易中心的问题之一是管办不分、体制不顺。新机构既当"裁判员",又与"运动员"互为上下级关系,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缺乏必要的"管办分离"和外部监督。
——安徽省蚌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 卢勇
政府采购特别是集中采购,上连部门预算,下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资产管理系统,已经成为财政支出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一环。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资深人士 李迎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