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活动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现就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执法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广东省内统一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重点检查引起政府采购有效投诉次数较多且被认定为属于代理机构责任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检查目的
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规范操作,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检查内容详见《广东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格》(附件)
三、检查组织
成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实施方案和检查结果抄送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
四、检查方法
检查主要采取“听”、“看”、“查”、“找”相结合的方法。
一是听。主要是听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2-2013年度和2014年上半年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汇报;分别召开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全面了解和掌握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情况。
二是看。主要是调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2012-2013年度和2014年上半年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料及现场录像。
三是查。重点查看政府采购相关资料,检查采购过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必要时实地察看或盘点项目工程、设备、物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开展外调工作,查询有关工程造价、物品价格水平等,并延伸至供货单位、银行等作进一步调查。
四是找。通过检查,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可能存在的贪污受贿、恶意串通、违反“三公”原则等违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提出处理上述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提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议。
五、检查评价
检查实行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70分以下为差,71—79分为一般,80—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六、检查结果运用
(一)被检查单位如有违法违规情形,应视为检查不合格,并另行处理。
(二)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结果由省财政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供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检查报告抄送各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省直单位。
(三)试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检查中发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向采购人单位和社会公布。
七、检查时间及安排
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从10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抽样检查、整改总结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
10月为自查自纠阶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对照《采购法》、《办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对本单位2012-2013年度及2014年上半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表格可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下载)。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表格报检查工作小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二)抽查阶段。
11月为抽查阶段。检查工作小组将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且近年来引起政府采购有效投诉次数较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抽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
11、12月为整改总结阶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抽查阶段中发现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检查工作小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要重新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后,送检查工作小组审定。12月底,公布检查结果。
八、有关要求
请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要求充分做好开展专项检查的准备和组织工作,扎实做好自查及整改。相关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小组开展工作。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请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前和12月21日前报送检查工作小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陈健都,电话:83188509,传真:83357559,电子邮箱:gdzfcg@gdgpo.com。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格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