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级预算单位部分通用办公设备试点批量集采
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部分通用类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财采购[2014]15号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关于广东省省级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4〕14号)有关要求,现将省直预算单位部分通用类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品目
省级预算单位采购满足办公需求的通用台式计算机、通用便携式计算机、A4打印机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用于科研、测绘、检测等工作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专用台式计算机、图形工作站、平板电脑、移动图形工作站、针式打印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系统集成等综合性项目中使用的,符合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占项目预算金额比重较大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类设备应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时间
批量集中采购试点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分2期,在11月和12月各组织实施一次。
三、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申报
试点期间内,上述3个试点品目不再实施协议供货。
预算单位通过“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电子政府采购平台—采购计划系统”,按照《2014年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附件1)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申报流程(附件2)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应分别于2014年10月25日和11月25日前将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报送至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汇总本部门各预算单位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并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采购执行
(一)组织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活动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批量询价,采购活动应在收到计划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采购结果确认。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函件形式(附上成交通知书)通知预算单位和成交供应商。预算单位、成交供应商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查询当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信息。
(三)合同签订。预算单位应按照当期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服务、送货期限等事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批量集中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预算单位、成交供应商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资料下载区”自行下载合同模版。
(四)供货及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预算单位供货,预算单位依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并填写《省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附件3),由成交供应商提交至采购中心备案。预算单位可邀请采购中心、未成交供应商参与项目验收。
(五)支付货款。预算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并完成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或自行支付货款。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货款。
五、其他方式
预算单位确因科研、测绘、检测等工作实际,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专用计算机、图形工作站、平板电脑、移动图形工作站和针式打印机的,可在“协议采购计划表”中按照对应的品目申报,按照协议供货电子反拍相关规定执行。如电子反拍公告中公布的采购需求配置标准与《2014年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基本一致的,省财政厅将取消电子反拍活动。
六、有关要求
(一)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认真做好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提升集中采购规模效应。
(二)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合理预估并及时汇总采购需求数量,认真填报和执行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准确填写采购品目、配置档次、采购数量、配送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避免因填写有误而影响履约供货。要指派专人负责签收货物及办理验收手续。对发现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出现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和采购中心反馈。
(三)采购中心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组织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统一协调解决供货、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问题,建立健全采购评价反馈机制,协助省财政厅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四)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不按合同规定履约、受到采购人投诉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履约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并予以通报。
七、其他
(一)省财政厅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步扩大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完善统一配置标准,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制度。2015年,将全面启动电子批量询价。
(二)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采购单位在编报计划时如遇填报口径、实际操作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杨瑞、王俊哲、卢工、肖工;联系电话:83184060、83188515、83188500、83188580)。
如遇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供货、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不合格等问题,请及时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人:李泳瑜、苏力、黄剑彬;联系电话:62791676、62791613、62791519)
附件:1.2014年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基本配置标准
2.省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申报流程
3.省级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