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打造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网络
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力度到位
自2003年以来,政府采购规模连续多年稳居全国首位,颁布实施我国第一部政府采购地方立法,率先建立全省联网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在这些广为人知的第一或者领先之外,广东省政府采购的另一项重要举措正在广东全省开始执行。
一部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13条规章对政府采购纪律责任、处分权限、处理程序作出规定,这是我国2003年以来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惟一制定的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规定,也是目前国内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力度到位的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规定之一--《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源头治腐 出台刚性制度
为何要出台《规定》?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参与起草《规定》的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了《规定》出台的初衷:“要将《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关于责任追究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化为《规定》中的可操作性条款,坚决打击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为阳光下的交易创造健康和谐的环境。”
打击违法违纪行为,从源头构建腐败预防体系,一直是各地政府采购的重点工作之一。违法违纪行为不仅影响政府采购的声誉,降低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反腐败进程中的一大顽疾。《规定》的出台,就是要通过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纪律责任等多种方式,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廉洁。
“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这就是防腐治腐源头的意义所在。”该负责人说。
既然是追究责任的制度,必然也是一种基本的纪律要求。纪律是刚性的,《规定》赋予这种刚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严”、“准”、“狠”几乎成为所有人对《规定》的评价,这正是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追求的效果,他们认为,惩治制度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正是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
多方调研 紧跟《实施办法》
《规定》的制定、出台有怎样的经历?据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人士介绍,制定《规定》的目的是配合《实施办法》的施行,全面构建起广东省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办法》后,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即着手展开了制定《规定》的相关工作。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亲自主持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并严格把关。
收集省内外相关立法资料,深入调查研究草拟《规定》初稿,广泛征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法制办、广东省政协社会法制委以及广东省21个地级以上市纪委监察局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规定》终于在2010年7月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规定》通过后,广东省纪委常委会再次将审议通过后的“版本”发送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广东省法制办等单位征求意见。2010年10月,综合各方意见、凝聚多方智慧的《规定》最终出台。
完善制度 构筑防腐新网络
“如果说《实施办法》是广东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基本大法,《规定》就是‘护法之法’。广东省有了这一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成果。”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人士这样定义《规定》出台的意义,“其出台彰显了省纪委、省监察厅重拳出击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态度和严格追究行为责任的决心,标志着广东省对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规定》出台后即及时下发给各省直单位及各地市,其贯彻实施力度不在《实施办法》之下。一张预防和坚决打击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制度网络迅速在广东铺开,触角伸及政府采购领域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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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 监督约束全覆盖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覆盖监督”是《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原则。如何让一项只有13个条款的制度内容完整全面、规定清晰系统、措施严明齐备?这着实让《规定》的制定者们煞费苦心。
5种规范主体、5个覆盖环节、65种违法违纪行为共同筑就《规定》骨骼及血肉的同时,也为广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构建起一道源头治腐的防火墙。截至目前,《规定》已施行两月有余,“适用对象范围广、适用采购环节齐、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多”成为各界对其的一致反馈。
适用对象范围广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中的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这是《规定》第二条关于适用主体的具体规定,虽然是一种较为笼统的说法,但其意义远不止于此。
“《规定》接下来的条款十分明确地针对5种主体进行了规范,分别是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共产党员和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其规范主体的全面是名副其实的。”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人士如是说。
“由省纪委和监察部门出台的规章,其本身的威信和威慑力度是不言而喻的。《规定》将目前权力尺度饱受争议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列为规范主体,同时还明确了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和责任追究,向政府采购圈内外人士传递出了一种严肃治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决心和信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财务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这样评价。
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多
《规定》采取了根据不同主体分别进行规范的方法。根据这种分类规范的思路,仅适用于采购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及责任追究办法就有27种,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25种,针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8种,针对评审专家的有2种,针对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有3种。
其中,责任追究办法根据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也分成不同等级,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16种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了严查、重处的责任追究制度。例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违法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开标前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评审专家收受供应商财物、牟取利益,或者泄露评审情况,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如果情节严重,也将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规定》同时明确,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采购环节齐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规定》中的65种违法违纪行为及责任追究条款是根据政府采购程序梳理而成的,覆盖了确定采购需求、确定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等5个环节,几乎是从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始“照看”到了项目收尾。
根据《规定》,广东省内的采购人如若再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而擅自采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事项报批、备案手续的,将不仅仅无法通过政府采购“监管关”,同时还触犯了政府采购纪律规定,将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罚。同理,集中采购机构违反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要求采购人、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规定》中的责任追究的办法还包括“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业内有关人士表示,广东省的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已不再笼统,“丁是丁,卯是卯”的时代终于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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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紧跟制度改革步伐
如今在广东,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违反有关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或者进口产品采购规定的,将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从党内警告到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等不同的行政处罚。
按照清单或者目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执行进口产品采购审批制度,是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的重头工作和热门话题。《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紧跟制度改革发展步伐,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焦点、热点问题也进行了规范。此举不仅表现出了与以往纪律监督检查措施不同的清新风格,还把规范内容、责任追究划分得清晰准确,各项措施的政府采购专属性斐然。
制度规定敢于突破创新
谈起《规定》的条款,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人士坦言,最令他们感到骄傲的就是制定过程中没有碍于阻力因循守旧,既严格遵守了各项上位法的规定,又敢于开拓进取、突破创新。
例如,针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3项表现囊括了在这个方面最易发生的问题,即“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且拒不改正的;利用职权要求采购人、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明示、暗示或者默许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实施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
《规定》对采购人规范的力度之大也颇引人注目,一旦他们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违法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等,都触犯了政府采购纪律规定,最高可受到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与此同时,《规定》对平日里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也进行了纪律约束,明确其违法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违法批准变更采购方式、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非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不制止或查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只有敢于创新才能增强《规定》的威慑力,才能取得实效。”这位人士如是说。
责任追究不留模糊地带
《规定》还有另一个亮点,就是责任追究条款明确。《政府采购法》的第八章也是专门规定法律责任的章节,但自颁布以来各地对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很少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责任追究的规定很原则,存在模糊地带,操作性不强。
《规定》打破了这种局面。例如,对于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采购人擅自采用其他方式的,《政府采购法》第71条仅规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却没有具体规定给予何种处分,不具体、不明确,难以操作。《规定》则对这项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予以细化,在第4条中明确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是“明确”二字最生动的诠释,真正发挥了在《政府采购法》这个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根本大法的指导之下不断细化、创新规定,搭建地方政府采购制度框架的重要作用。
短 评
通力合作 推动采购事业发展
一项针对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制度,一种坚决抵制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态度,一种倾力打造阳光采购的决心--这就是人们看到《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后最真切的感受。
《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配合《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的印发,其实施是为了推动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环境的整体健康,但受益的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
广东拥有了政府采购领域专属的纪律处分规定,这是整个广东省的政府采购事业的荣耀。一个地区政府采购事业的蓬勃发展,依靠的不仅仅是省一级政府的努力,还需要各个市、县甚至乡镇政府的支持;不仅仅需要财政部门的倾力投入,更需要纪检、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的联手推动,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公平交易监管、源头防腐方面,财政、纪检、监察、审计更应该联合。
还记得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之后有地区提出的“财政、纪检、监察、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设想,虽然当时也有人指出,由于各部门的工作重心不同,联席会议会遇到一些客观困难。广东在这方面已经给各地开了一个好头,该省财政与纪检监察部门联手推动采购工作发展,已不仅仅停留在商议阶段,而作出了实质性的动作。
当广东全省政府采购部门都在认真学习《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时,该地的政府采购工作必然又向前迈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