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培训:系统讲解 落实新法规
图为摸底考试现场。 摄影/韩冰 刘胜
“2010年12月31日三个物资采购规定以命令形式颁发部队执行,充分说明了武警党委对部队物资采购工作的重视,也说明了物资采购工作的重要性。”5月9日下午,作为采购规定起草人之一的武警后勤部招待所政委朱林就物资采购法规修订情况向学员进行了讲解,“此次物资采购法规修订调整是武警部队2003年物资采购改革以来,修改面最宽、增加内容最多、耗费时间最长的一次。”
历时两年 反复论证
“2009年初,修订工作就开始了”,朱林表示:“修订工作经过了调研论证、组织起草、征求意见、集中研究四个阶段。”
据朱林介绍,两年来,军需物资部先后组织部分总队、机动师和工程学院、物资采购站相关人员到财政部、军队和地方采购中心等有关单位学习考察,深入部队调研论证,邀请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专家共同起草、修订方案,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反复征求部队和机关意见建议。朱林在授课中介绍,武警部队副司令员何映华先后两次专门听取汇报,明确修订原则,并作出指示;后勤部多次组织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专题研究,机关有关二级部门对相关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政治部纪律检查部对监督方面的内容、财务部对财务条款提出了意见:“最后,司令部法规室对新规定进行了立法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
系统全面 明确监管
“新规定的内容更加系统全面。”朱林表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从宏观层面进一步规范了物资采购的组织原则、职责分工、组织程序和管理办法,一个规定包含了军队十多个规定的有关内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物资采购操作规则》(以下简称《物资采购操作规则》)从操作层面进一步规范了五种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物资采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物资采购实施细则》)从微观层面就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贯彻落实上述两个规章作了细化。”
据了解,《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对采购业务管理部门、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采购机构职责作了调整,增加了纪检、审计部门职责;调整了物资采购人员的组成办法;增加了物资采购业务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增加了评审专家库管理、供应商库管理等内容。
据朱林介绍,《物资采购操作规则》对原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五种采购方式的定义、操作程序和要求作了修订,增加了标底制定办法,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及评标委员会主任的产生办法。
《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物资采购实施细则》则明确了物资采购监督部门的具体组成办法,增加了采购需求计划提报时限、供应商考察的组织方法、直属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此外,新规章在物资采购的预算计划安排、采购方式审定、采购文件制定、评审专家选择、供应商考察、物资验收、经费支付等采购程序,以及评标、定标、价格、标底制定、评委组成等重点环节的监管更加明确,“形成了一套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从制度上防范经济风险”。
增加应急采购 确定标底制定办法
朱林在课堂上对应急采购的定义、模式和操作程序作了说明,他强调:“明确应急采购的定义、模式等内容,是为了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规避正常采购。”朱林还详细介绍了其操作程序:“特急采购经现场指挥员或总部、总队级单位部门以上领导批准,由事业部门或物资采购机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
朱林介绍,事业部门或物资采购机构根据领导指示,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信誉好、供货能力强的供应商直接采购,优先选择入库供应商;采购时可与供应商先达成口头协议,事业部门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办理或事后补办物资采购有关报批手续,物资采购业务管理部门签署应急采购意见;此外,事业部门组织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补签采购合同,将领导批件、采购合同和购货、收货凭证送财务部门审核并及时办理资金结算;“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按照武警部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物资采购操作规则》增加了标底制定办法。“需要制定标底的,在投标截止后,由后勤(院务)部组建标底制定小组,小组成员由物资采购机构、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人员一经确定,立即实施封闭式管理”、“各部门的代表从本部门提供的三人以上的候选人中,由监督部门随机抽取一人产生;所需专家由监督部门按需求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无法满足的,由监督部门会同物资采购机构和事业部门共同商定选取办法。”
此外,朱林还提醒学员,“标底制定小组负责人从标底制定小组中推选产生”,制定的标底专柜密封保存,物资采购机构、事业部门和监督部门分别保管库(柜)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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