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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上调限额标准 给予区县自主权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1-08-18 09:47: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西安市下发了《西安市2011年~2012年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

  与上一次下发的目录一样,新目录的有效期仍为两年,以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同时,为了与陕西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保持一致,新目录作出了相应调整,不仅语言表述更加规范严谨,也更贴近政府采购工作实际。

  此次,西安市还灵活地给予了各区(县)一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各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适合自身实际发展的相关政策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需要上调限额标准

  对比西安市以往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新目录根据西安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结合陕西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情况,进一步上调了市本级单位货物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之前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3万元以下提高至5万元以下。

  同时,新目录还上调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将之前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提高至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提高到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

  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西安市采购处”)负责人指出,作此调整既是为了与陕西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限额标准接轨,保持步调一致,还可以增加采购人的积极性,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区县管理权限更灵活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除了上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目录还对一些细节性规定加以优化和完善,灵活放开区(县)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权限。各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量体裁衣,制定切合实际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从而达到各区(县)灵活管理的目的。

  《西安市2009年~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不仅设置了西安市本级单位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还明确了西安市城六区、郊三区及四县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例如,该目录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货物,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为市本级3万元以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即城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以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即四区两基地)为0.5万元以上,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周至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即郊三区及四县)为0.3万元以上。

  但在新目录中,取消了各区(县)的限额标准,由区(县)政府参照市级标准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报西安市财政局备案,增加了政策执行的灵活性。

  制定竞谈及询价限额标准

  与众不同的是,西安市此次还公开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此举针对性较强,受到了采购单位的广泛好评。

  对此,西安市采购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布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限额标准可以作为监管部门规范审批采购方式的依据,有效限制监管部门在审批采购方式时的自由裁量权。

  但该限额标准并非“一刀切”,监管部门在审批采购方式时可以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同时,此举也能够让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既加强了民众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了解,又符合政府采购“阳光”和“廉政”的要求,提高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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