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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财政厅:5年期新目录为推行批量采购铺路

作者:马海瑞 发布于:2011-10-26 10:28: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率先在全国推出5年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年年岁岁花相似 岁岁年年人不同。”虽然内容相似,调整甚微,但下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制定与出台却是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每年9月份前后的常规性工作。然而,河北省今年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却打破了这一惯例,在有效期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
  
  日前,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率先在全国推出5年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据了解,《新目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31日废止。
  
  “《新目录》明确了采购主体,充分体现了修订集中采购目录时应遵循的简化、稳定和衔接等原则。”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曹建和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新目录》以强化约束力为出发点,全面协调、统筹考虑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的整体推进。
  
  河北省财政厅此次特别推出5年期《新目录》,除避免简单重复性工作外,更体现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未雨绸缪的工作态度和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智慧与远见。
  
  文字表述精确 目录执行力加强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比较发现,针对以往目录中存在的一些表述不够清晰准确的问题,《新目录》特别注意进行了改进。
  
  例如,将原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部分”改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还特别注明“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与之相对应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也在补充注释中说明“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曹建和表示,这样修改后既明确强化了“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也避免了原目录将“政府集中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二者并列、表述不准确的问题。
  
  曹建和介绍说,原目录中分别在不同的层面多次使用“采购限额标准”一词,让采购人觉得概念模糊,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界限把握不准,也使目录表述显得繁琐。《新目录》只是在划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公开招标与非公开招标的界限时才使用“采购限额标准”这一概念,意思表达清楚、准确,使人一目了然。
  
  “集中采购目录解决的是确定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的问题,其他政策则没有必要在此体现。”曹建和说,此次制定的5年期《新目录》将以往目录中涉及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内容几乎剔除。所以,《新目录》中已经不可能找到“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字眼。


  
  增强政策稳定性 为电子化打基础
  
  在曹建和看来,零星采购所采用的协议供货制度难以体现政府采购的本义,同时因为后期监管难度大而造成的价格虚高顽疾也难以根治。这一点是曹建和力主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内容从《新目录》中删除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样做既保持了《新目录》的单纯性,也便于采购人理解、操作和执行,同时还为今后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改革埋下伏笔。”曹建和解释说。
  
  “河北省将《新目录》的执行期定为5年是经过慎重考量的。”曹建和表示,近年来的政府采购实践证明,当前政府采购已经从初创阶段逐步走向稳定、成熟时期,中央及各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依据国家政策、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多次调整、补充后,内容及标准已相对稳定,因此将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和限额标准相对稳定下来就显得十分必要。另外,将《新目录》的执行期定为5年也与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相一致。
  
  “没有稳定连续的集中采购目录会对河北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带来一定阻碍,而推行5年期集中采购目录则可以为下一步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开展奠定基础;另外,稳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与资产配置标准还可以为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实现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带来帮助。”曹建和进一步阐释说。
  
  据悉,在保持集中采购目录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如果有新的政策法规出台,河北省财政厅将另行发文调整,但不会对《新目录》作基础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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