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集采机构考核更趋精细化
针对考核发现的人手不足问题,青海省编办专门为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增加了5个编制名额,以促进集采工作发展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青海采购处”)获悉,近日,该省首次下发《青海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制度空白。
“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将采取定期与专项、定性与定量、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网上公布考核结果,同时对综合评定优良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给予表彰。”青海采购处处长蔺华藏解释说,《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督促集中采购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水平,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廉政建设。
据了解,《办法》既与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相衔接,又借鉴了兄弟省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还结合了青海省的自身实际。相比一般的考核制度,《办法》对考核的程序、范围、内容、时间节点、结果等规定得十分详细,使考核内容更趋精细化。
定期考核时间内容相对固定
据了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范围涉及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项目代理情况,采购方式选择、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方方面面,每年一次,通常在2月底前对集中采购机构上一年度的综合情况进行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则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定期考核自查报告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或采购项目以及特定事项,不定期地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专项考核。专项考核结果也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专项考核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制定专项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范围和方法,并提前15天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蔺华藏介绍说,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努力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定性与定量考核并重
所谓定性考核,是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依法实施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存在限制性或倾向性、排他性,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及时答复质疑,是否建立内部制约机制,采购单位、供应商对其的评价等方面进行考核,以此增强集中采购机构的自律意识,规范其自身执业行为。
让人眼前一亮的是,《办法》中将定量考核的内容以数学公式的形式一目了然地呈现在公众面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采购项目任务完成率、采购项目抽检率、供应商满意率、质疑答复满意率、被有效投诉率等都是定量考核的内容。蔺华藏认为,以数学公式衡量和计算这些“概率”简洁明了。青海采购处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考核表,确定考核的范围、因素和分值。如:采购项目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的采购金额÷采购计划下达项目金额×100%。
四个档次评价考核结果
据介绍,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考核小组负责人统计各成员的打分情况,确定综合评分,并形成书面考核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报告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形成正式的考核报告。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报送青海省人民政府。地州、市、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除了将考核结果递送至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外,还应报送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档次,并对四个档次划定了分值范围:综合评定得分59分以下(含59分)的视为不合格,综合评定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含75分)的为合格,良好则需要综合评定得分在76分以上(含76分)、89分以下(含89分),综合评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
“考核不是目的,应向考核要效果。建立并严格执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评价和责任处罚制度,是规范采购管理、约束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手段。”蔺华藏介绍说,针对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繁杂、人员欠缺,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周期较长,政府采购效率低等状况,青海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该中心扩充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为此,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为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增加了5个编制名额。同时,青海省财政厅也召开了厅党组会议,在编制名额下来之前,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暂行聘用人员以备急用,切实解决人员不足导致的工作延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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