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山东模式” 政采可建统一平台
■ 如何有效监控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现场(下)
设备先进的监控室。
可容纳400多人的开标大厅。
对于类似“山东模式”的做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或提倡。业内专家认为,“山东模式”作为一项创新之举,可以供一些社会中介机构电子监控系统不完善的地区借鉴和参考,但在借鉴前须充分调研当地实际情况,征求集采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多方意见,不可盲目效仿。
充分调研 多方征求意见
“山东模式”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为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开评标场所的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拥有先进、齐全的硬件设备,采购中心的开评标室足够多,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不会影响采购中心自身的开评标活动。因此,其他地方在借鉴时需要对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其是否拥有推行此模式的充分条件。
同时,借鉴“山东模式”还需要征求当地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不能一味强制推行。一方面,社会中介机构使用集中采购机构的开评标室关系后者的切身利益,应当尊重集中采购机构的意愿。另一方面,按照我国《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企业拥有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企业法人,享有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推行类似“山东模式”前,应征求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以免违背其意愿,干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自主。
中介使用财政资源理应缴费
有专家提出,集中采购机构的开评标室乃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而成,社会中介机构作为营利性企业法人,使用集中采购机构的开评标场所,按道理应缴纳一定的费用。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这一属性决定了集中采购机构是不受“利益”支配的群体,高效优质地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提供良好服务是集中采购机构的惟一目标。而作为企业法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其终极目标是营利,这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
当前,国内社会中介机构操作政府采购项目时,一般要收取采购金额的5‰~8‰作为中介服务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社会中介机构认为,免费为自己提供开评标场所可以节省企业的一大笔成本,他们不必花钱进行相关的硬件建设,不必再租赁宾馆作为开评标场所。然而有政府采购专家提出,财政资金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直接掌握支配的资金,其使用是为了行使和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社会中介机构作为营利性企业法人,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场地理应缴纳适当的费用。
长期、免费为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场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中介机构对完善硬件设备重要性的认识。久而久之,他们就会觉得既然已经有了免费的场地可以使用,何必要自己再另建场所。要求社会中介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发社会中介机构的自觉性,使其尽快完善硬件设备。
此外,社会中介机构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评标活动,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如为其安排时间、分配场地、打扫开评标室卫生等,在处理相关质疑投诉案件时,集中采购机构还要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出录音、录像资料。这些工作看似简单,但却占用了集中采购机构人员的工作时间。从这个角度看,集中采购机构理应得到适当的资金补贴。
统一平台与中介自有场所同发展
在社会中介机构硬件设备不完善的情况下,“山东模式”的确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现场的监控。但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仁民也提出,随着政府采购项目的不断增多,这样做给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增加了很大压力,完全依靠政府建立开标评标场所难以满足社会代理机构的全部需要,必然会影响采购效率。为此,财政部门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加快自身相关硬件设备建设。今后,随着社会中介机构电子监控系统的完善,山东将允许一些省级公开招标项目在社会中介机构自己的场所进行,因此,电子监控设备不完善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承接代理业务方面将会受到影响。
业内专家对刘仁民的观点表示认同。专家认为,在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系统不完善的条件下可以推行“山东模式”,但从长远看应该是“两条腿”走路,在建立统一招标采购平台的同时,严格社会中介机构电子监控硬件设备要求,实现政府统一平台与社会中介机构自有场所同步发展。
下一篇:北京成立五大文化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