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先试 深圳政采彰显特区精神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历时两年,创新贯穿政采工作方方面面
■ 本报记者 王少玲
3月的深圳绿意盎然,生机勃发。
围绕新近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政采条例》)和深圳特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特区深圳进行了为期两天的采访,从中深切感受到了政采制度改革的特区精神。
在3月1日《深圳政采条例》新闻发布会暨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启动仪式、深圳市阳光工程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启动仪式上,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高度肯定了近年来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王瑛说,深圳政府采购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深圳政采条例》的修订过程充分展现了求真务实、敢想敢试的工作作风。深圳市应传承先行先试、不断创新的精神,将政府采购工作朝着纵深方向推进,着力做好具有深圳特色的政府采购工作。
《深圳政采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如今已经半月有余。
记者通过实地深入采访发现,《深圳政采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充分吸纳了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其实施能够有效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缩短采购周期;同时,条例还改革了原有的评审程序,率先实施“评定分离”新方法,并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着力打造专业化的从业人员队伍。
可以说,创新贯穿于《深圳政采条例》的方方面面。
形势发展促使条例修订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刘友亮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订前的深圳政采条例是全国最早出台的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起到了极大的规范促进作用,在全国树立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标杆,起到了改革开放窗口的示范作用。
但其颁布实施以来,深圳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条例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组织实施、采购方式、政策功能、操作规程、采购人职责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因此亟须修订。
刘友亮认为,条例的修订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需要,是充分吸纳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的需要,更是提升公众认知、增强政府采购影响力的需要。
刘友亮仔细地解释说:“原条例制定实施时,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法治化、规范化管理的起步阶段。受当时历史条件、实践经验不足所限,原条例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政府采购参加人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规定不甚明确。这种现状导致深圳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架构不清晰、职责关系不对等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原条例以明确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各方的职责关系,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刘友亮表示,近年来政府采购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从国家到各省都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建设。2010年国务院推出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出台的《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均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轰动与热议,这种发展形势也对深圳市的政府采购立法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外,深圳市在政府采购领域进行了大量改革与创新探索,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与办法,如创新建立了预选供应商、商场供货等预选采购制度以及跟标、竞价等采购形式。这些创新措施与办法是深圳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重要成果,有必要将其吸纳进原有的条例之中。因此,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深圳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暨特区政采工作专题报道:
修订坚持实践出真知原则
据了解,深圳市于2010年3月9日启动原条例修订工作。深圳市法制办公室牵头该市人大、市财政委员会、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等部门,组建成立了政府采购条例修订小组。
2010年5月21日,政府采购条例修订小组在先后展开近10轮针对原条例的封闭讨论及研究会议的基础上,拟定完成修订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0年6月2日,修订条例征求意见稿进入意见征求阶段。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起草“关于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向深圳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发文,征求各方意见,同时召开专题讨论会。
2010年7月16日,政府采购条例修订小组全面梳理了各方研讨意见,汇总8场研讨会和300多家单位提交的共546条对修订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呈交深圳市法制办公室再行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深圳政采条例》(修订草案初稿)。
2010年11月2日,在吸取调研经验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听取深圳市纪委对于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及“优质、高质、廉洁”要求的基础上,政府采购条例修订小组再次对条例进行了四轮封闭讨论与修改,形成《深圳政采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1年12月13日,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深圳政采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审议。
2011年12月27日,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深圳政采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高票通过。
2012年2月21日,新修订的《深圳政采条例》在《深圳特区报》刊登,并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耗时近两年的《深圳政采条例》修订工作完成。
在这两年时间里,政府采购条例修订小组先后与深圳市及各区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多次召开修订论证会,修订小组人员赴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北京、天津、江西、河北以及广东省内等地开展多方调研,了解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新方向和改革创新的新思路。
可以说,修订完善的《深圳政采条例》凝结了众多人的心血和智慧,强烈反映了深圳市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的心声和魄力。
条例实现众多突破
令人眼前一亮的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采购进程,《深圳政采条例》对政府采购程序中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时效限制,并缩短了原有的时限日期。
针对原条例没有对政府采购程序规定整体时限要求等情况,修订后的《深圳政采条例》创新性地提出并新增了对政府采购整体时限要求的规定,即实施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25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
原条例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修订后的《深圳政采条例》调整了评标定标的程序,将中标供应商的最终决定权交给采购人。评审委员会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由采购单位从中选择中标供应商,或者采购单位也可以事先授权给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刘友亮对此表示,“评定分离”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来评审专家拥有定标权但责任承担及追究制度缺失,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制定者但没有选择权、采购满意度不高的现状,真正形成了“评定分离、各司其责”的新局面。这是全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的首创。
同时,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深圳政采条例》还对政府采购程序中项目受理、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等各具体环节的时限,都提出了较《政府采购法》和未修订之前的条例更为严格的要求,使得政府采购全过程所需时间大大缩短。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将招标文件的等标期由原来的20日缩短至10日。
为了兼顾效率和效益,《深圳政采条例》还新增了商场供货预选制度,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商场中自行按需采购,商场须按协议提供优惠折扣价格。此举既方便了采购人,又确保了采购价格低于商场销售的实时价格。